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35号原告龙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柯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胡胜文,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 明 升
代理
审判员 鲁 强
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燕霞(代) 来自
龙湖川与柯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35号原告龙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柯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胡胜文,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 明 升
代理
审判员 鲁 强
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燕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