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35号

龙湖川与柯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35号原告龙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柯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胡胜文,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  明  升

代理

审判员 鲁    强

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燕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