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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少民初字第6号

温秀平、陈欣、陈耀元、赖爱珍与邓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秀平,陈欣,陈耀元,赖爱珍,邓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少民初字第6号

原告:温秀平,女,住明溪县。

原告:陈欣,女,住明溪县。

原告:陈耀元,男,住明溪县。

原告:赖爱珍,女,住明溪县。

被告:邓秋平,男,住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秀平、陈欣、陈耀元、赖爱珍与被告邓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秀平、陈欣、陈耀元、赖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 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汤敏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