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少民初字第6号
原告:温秀平,女,住明溪县。
原告:陈欣,女,住明溪县。
原告:陈耀元,男,住明溪县。
原告:赖爱珍,女,住明溪县。
被告:邓秋平,男,住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秀平、陈欣、陈耀元、赖爱珍与被告邓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秀平、陈欣、陈耀元、赖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 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汤敏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