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道举,男,1942年10月13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兰,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广亮,男,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张道举与被上诉人赵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垫法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张道举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赵兰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兰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3)垫法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赵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山中
代理
审判员 李佳霖
代理
审判员 杜春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