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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刑初字第168号

马敬德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当事人
马敬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殷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敬德,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敬德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敬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敬德以能协助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为由,收取靳航等多名学员钱财,为拖延时间,被告人马敬德在殷都区铁西路北头高楼庄刘府量贩对面的复印店私刻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科公章,并将盖有假章的驾驶证领取通知单发放给学员。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马敬德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驾驶证领取通知单、收到条、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科章(假)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被告人马敬德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敬德于2012年8月份以来,以能协助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为由,收取靳航、靳六只等多名学员钱财,为拖延时间,被告人马敬德在殷都区铁西路北头高楼庄刘府量贩对面的复印店私刻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科公章,并将盖有假章的驾驶证领取通知单发放给学员。案发后,马敬德将所收受学员的钱款全部退还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敬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靳某甲、靳某乙等人陈述、证人翟某某、田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马敬德户籍证明、驾驶证领取通知单、收到条、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科章(假)、谅解书、抓获经过、结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敬德非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敬德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敬德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敬德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晓辉

审 判 员  尚海洋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华素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