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周质云,女。委托代理人郭亦斌(系原告周质云之子),居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熊梅清,男。委托代理人李朝晖,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质云与被告熊梅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质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元,减半交纳168元,由原告周质云负担。
审 判 长 周永生
审 判 员 梁 进
人民陪审员 李四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 晓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