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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800号

应鹤明与周汉青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应鹤明,周汉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应鹤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如东县掘港镇虹桥村。委托代理人袁新林,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霞,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汉青,男,汉族,现住如东县掘港镇虹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鹤明与被告周汉青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鹤明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鹤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8元,由原告应鹤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小云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