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应鹤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如东县掘港镇虹桥村。委托代理人袁新林,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霞,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汉青,男,汉族,现住如东县掘港镇虹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鹤明与被告周汉青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鹤明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鹤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8元,由原告应鹤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小云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