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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城民初字第1049号

秦秀霞诉福建省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秀霞,福建省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阳城民初字第1049号

原告:秦秀霞,女。

被告:福建省某公司。

原告秦秀霞与被告福建省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肖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30日,被告租赁原告塔吊一台,在位于某市佳诚-理想之城使用,截止到2013年8月份被告共计欠原告租赁费27.68万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付清租赁费27.68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建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某市“某佳城-理想之城”工程,被告在该处设立“项目部”负责工程生产、管理建设等,王少雄为该项目部负责人。2011年4月30日,该项目部(作为甲方,王少雄作为代表)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塔吊租赁合同一份,内容为:“一、乙方出资壹拾捌万元委托甲方购买塔吊一台,并由甲方租赁使用。

二、甲方每月付给乙方租赁费柒仟元整。每年度不论使用时间长短均按拾个月计算。

三、租赁期间塔吊的运输、安装、维护、保养、保管均由甲方负责。

四、合同期间,双方均可随时协商解除。解除合同时,无论塔吊时价高低甲方均按原购置价(壹拾捌万元)折旧后价值(折旧率按每月百分之壹)付给乙方现金,塔吊归属甲方,合同即行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甲方代表:王少雄签字,并加盖有“福建某佳城-理想之城项目部”印章。乙方代表:秦秀霞签字。”之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至2013年4月,原告又与该项目部协商,王少雄作为负责人给原告出具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福建省某公司(佳城-理想之城项目部)租赁秦秀霞塔吊一部,自2011年4月份至今因资金紧张只付租金4个月(2.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尚欠租金16个月(11.2万元)。因秦秀霞急用资金需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按原购价(18万元)扣除每月百分之一折旧率付给现金。塔吊扣除折旧后剩现金13.68万元。福建省某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合计租金欠秦秀霞24.88万元。福建省某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2013.4,王少雄签字。”对于上述欠款至今未支付原告。后在该材料下方,由原告自行书写了以下内容“截止2013.8尚欠租金14万元。塔机折旧后为13.68万元,总计27.68万元”。原告因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27.68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对于2013年4月份原告自行书写的内容,原告解释为2013年4月其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之后被告仍继续用原告的塔机,所以又计算了四个月的租赁费。后原告又撤回了上述额外计算的2.8万元诉讼请求。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塔吊租赁合同、欠款证明材料、本院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取的被告公司出具给该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设立了项目部并委派王少雄作为负责人进行生产管理,王少雄为了项目建设与原告签订合同并出具欠款证明,应视为代表被告履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予以承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王少雄2013年4月签字确认的书面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且载明欠原告24.88万元,该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依据上述证据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反诉权利。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某公司给付原告秦秀霞尚欠款人民币24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2元,减半收取2726元,由被告负担2516元,其余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肖娜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