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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刑初字第3号

(2014)华法刑初字第3号,被告人朱XX,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朱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华法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X,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1日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12月19日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XX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国江,XX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XX检刑诉(2013)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红霞、被告人朱XX及辩护人刘国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9日21时50分,被告人朱XX在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步行街“云龙餐厅”与冯XX吃晚饭饮酒后,无证驾驶湘M55U**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车行至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南屏路路口时,将相对而行的黄XX撞倒在地,造成被告人朱XX、黄XX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晚,在XX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朱XX进行了体内血样抽血送检。2013年11月27日,广西桂林中国人民解放军181医院对被告人朱XX的血液酒精浓度作出检测结论,其结果为206.46mg/100ml,参考范围属醉酒。经XX瑶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次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交通法庭组织调解,被告人朱XX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XX的全部经济损失6000元,并得到被害人黄XX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XX的陈述,黄XX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江公(交)决字(2013)第108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及户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她人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均要从重处罚,被告人朱XX不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血液酒精浓度达206.46mg/100ml,应依法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朱XX及辩护人刘国江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在庭审过程中主动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朱XX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盘江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赵江林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