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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城民初字第0792号

刘雪林与吴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雪林;吴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太城民初字第0792号 原告刘雪林。 委托代理人刘艳,女,1979年2月1日生,汉族。 被告吴晋明。(该被告身份信息系原告自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83561688-2。 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林以证据准备尚不充分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雪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刘雪林负担。

审判员  王晓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邵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