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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杜刑初字第00009号

张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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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杜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到被害人祖某某的弟弟家喝喜酒后,在杜集区石台镇梧桐行政村祖某某的岳母家,因琐事与祖某某发生口角,张某用拳头将祖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祖某某系亲戚关系,祖某某为张某的堂妹夫。2013年4月28日,祖某某的妻弟结婚,张某、祖某某同到位于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梧桐行政村祖某某的岳母家中帮忙。吃饭期间,因一朋友喝醉酒,说话较为难听,祖某某劝解时口气较硬,张某较为生气。饭后,二人因该事发生口角,张某用拳头将祖某某鼻子打伤,致祖某某双侧鼻骨多处骨���断裂。经鉴定,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在家人陪同下到淮北市公安局石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张某与被害人祖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张某赔偿祖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祖某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不能正确的处理与他人的矛盾,因琐事与祖某某发生厮打,致祖某某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积极赔偿祖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得到祖某某的谅解,且本案系家庭纠纷,对张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矿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