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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刘萍申请执行倪科、董康林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萍;倪科;董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镇西镇xx村x组x号。被执行人倪科,男,199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镇西镇xx村x组x号。被执行人董康林,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镇西镇xx村x组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威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康林的存款7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权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沁(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