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8552号原告刘杨洋。被告夏文苏。被告上海安劲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文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杨洋诉被告夏文苏、上海安劲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杨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杨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倩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