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民初字第259号

何喜发与张建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喜发,张建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259号原告何喜发(曾用名何希发),男,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张建科,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喜发诉被告张建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喜发于2014年1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喜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缴纳。

审判员  杨延承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