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黄少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蔡祥松,男。被告重庆市再就业汽车运输联合服务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军与被告重庆市再就业汽车运输联合服务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少军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4年1月10日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无正当理由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少军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黄少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杭安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熊文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