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晓津。
上诉人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本院准予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 珏
审 判 员 岑佳欣
代理
审判员 潘春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