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法定代表人殷亚民,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峰,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甘中保,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灰市**号。法定代表人王岸立,主任。委托代理人傅裕,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房管局)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房拆(2013)40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渝中房拆(2013)40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储中心)与被执行人甘中保就重庆市渝中区打锣巷9号2-3房屋的拆迁争议作出行政裁决:1、由第三人区土储中心提供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199号11幢2单元4-1,建筑面积63.41平方米,或重庆市经开区古楼一村6栋2单元,建筑面积58.39平方米住宅房屋安置被执行人甘中保,所提供的安置房实行等价值交换,其他费用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办理;或货币安置住宅按4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2、被执行人甘中保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应自行搬迁,并将重庆市渝中区打锣巷9号2-3房屋交第三人区土储中心拆除。逾期未搬,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013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被执行人甘中保送达《关于履行城市房屋行政裁决书的催告书》。因被执行人甘中保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的渝中房拆(2013)40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渝中房拆(2013)40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鹏
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
人民陪审员 彭晓谦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