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0076号原告蒋树国。委托代理人王亚东。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负责人钱小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被告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树国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树国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树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树国负担。
审判员 唐铭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晴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