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759号原告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东风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张耀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建鸿,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军,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委托代理人刘增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绪梅,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妻子,住址。第三人刘军,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建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悦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