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刘XX,女。被执行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介XX,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刘XX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5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迁出原址,新址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城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据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小明
审判员 :张碧敬
审判员 :鲁克金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弘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