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张家红,女,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胡文婷,女,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红与被告胡文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红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文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红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军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