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保字第1号

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强友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市强友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黄兴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向东,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厦门市强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杨金生。

申请人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市强友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租的闽D20M**号小轿车,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等值小轿车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厦门市强友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承租的闽D20M**号小型轿车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

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闽D30F**小型轿车的交易。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 行 员 赖清龙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

书记员 杨雅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