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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赔民申字第01908号

袁康平与陕西金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康平,陕西金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190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康平,男,汉族,1951年4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熊澄宁,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金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38号明德广厦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崇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宝文,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袁康平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金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立民终字第00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袁康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袁康平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建民

代理

审判员  段秦生

代理

审判员  XX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