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碚法行初字第00083号原告重庆惠昌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明明,总经理。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法定代表人刘婧渝,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天林,重庆市北碚区社保局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惠昌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撤销社会保险稽核决定行政行为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重庆惠昌光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惠昌光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惠昌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惠昌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李仕兵
审 判 员 何庆胜
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