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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海法宣字第193号

杨玉莉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杨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海法宣字第193号

申请人:杨玉莉,女,汉族,1982年3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系王有伟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崇武,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玉莉要求宣告王有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玉莉诉称:申请人杨玉莉与王有伟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3日王有伟乘坐的“辽大金渔运15003”轮在老铁山附近水域与“HUBUNICORN”轮发生碰撞后沉没,致使王有伟下落不明。经烟台海事局搜救后,证明已无生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王有伟死亡。经查:王有伟,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与申请人杨玉莉系夫妻关系。王有伟于2013年6月3日乘坐“辽大金渔运15003”轮出海时,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烟台海事局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有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有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王有伟的公告,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王有伟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王有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妮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