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海法宣字第193号
申请人:杨玉莉,女,汉族,1982年3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系王有伟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崇武,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玉莉要求宣告王有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玉莉诉称:申请人杨玉莉与王有伟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3日王有伟乘坐的“辽大金渔运15003”轮在老铁山附近水域与“HUBUNICORN”轮发生碰撞后沉没,致使王有伟下落不明。经烟台海事局搜救后,证明已无生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王有伟死亡。经查:王有伟,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与申请人杨玉莉系夫妻关系。王有伟于2013年6月3日乘坐“辽大金渔运15003”轮出海时,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烟台海事局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有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有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王有伟的公告,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王有伟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王有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妮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