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被告金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曲曲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袁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