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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容民初字第9号

吴瑞兰与王绍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20-06-22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绍祥;吴瑞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容民初字第9号 原告吴瑞兰,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容县。 被告王绍祥,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容县。 原告吴瑞兰与被告王绍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瑞兰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绍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瑞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绍祥的起诉,这是原告吴瑞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 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瑞兰撤回对被告王绍祥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瑞兰负担。

审判员 黄   光权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桂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