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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盈民初字第570号

王兴立与屈永昌、线相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20-04-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兴立;屈永昌;线相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盈民初字第570号原告王兴立,系盈江县昔马人饲料行业主,男,汉族,1973年6月2日生,云南省盈江县人,经商,现住盈江县。委托代理人杨文锁,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屈永昌,男,汉族,现年37岁,云南省盈江县人,经商,现住盈江县。被告线相恍,女,傣族,现年36岁,云南省盈江县人,经商,现住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立与被告屈永昌、线相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兴立于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原告王兴立负担(已付)。

审判员  郑治文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侯雪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