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盈民初字第570号原告王兴立,系盈江县昔马人饲料行业主,男,汉族,1973年6月2日生,云南省盈江县人,经商,现住盈江县。委托代理人杨文锁,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屈永昌,男,汉族,现年37岁,云南省盈江县人,经商,现住盈江县。被告线相恍,女,傣族,现年36岁,云南省盈江县人,经商,现住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立与被告屈永昌、线相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兴立于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原告王兴立负担(已付)。
审判员 郑治文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侯雪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