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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民初字第0001号

高超美与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高超美,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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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启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高超美。被告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原告高超美与被告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孙贵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超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超美诉称,原告高超美系被告员工,2012年因工受伤,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因被告未按法律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解决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3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及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了原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4519元;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按照被告方实际缴纳社保费的比例确定由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支付给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519中的56%,即13730.64元;被告自愿承担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中的44%即10788.36元,协议订立后30日内支付完毕等内容。其后,原告数次至被告处索要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788.36元,被告拒绝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约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788.3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超美系被告员工,由被告派遣至福迪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2月10日,原告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2年4月13日,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构成工伤。2012年9月12日,南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2013年4月19日,原、被告及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主要约定了原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4519元;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按照被告方实际缴纳社保费的比例确定支付给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519中的56%,即13730.64元;被告自愿承担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中的44%即10788.36元,协议订立后30日内支付完毕等内容。2013年6月14日,原、被告在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仲裁调解书,主要内容为:

一、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高超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人民币8000元,于2013年6月17日支付完毕。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高超美按规定申领并归高超美。

三、高超美在交通事故中赔偿所得归高超美。

四、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双方关于高超美工伤待遇(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所有债权债务至此全部结清,今后不再纠葛。2013年12月10日,原告向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启劳仲不字(2013)第2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该案。上述事实,由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协议书、仲裁调解书等书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于2013年6月14日达成的仲裁调解书中也未明确否定上述协议的内容。现被告未支付协议约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788.36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高超美人民币10788.36元。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孙贵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印敏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