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柏某某。被告胡某某。
原告柏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某某、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某某诉称,孩子出生后,原告母亲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脾气暴躁,不承担任何家务,沉迷于上网玩游戏,不爱干净,常在外面吃饭不按时回家。2011年10月开始,双方感情日渐淡薄,夫妻间已无性生活。原告母亲希望被告勤换衣物,遭被告辱骂,争吵中原告电脑被砸坏,原告母亲之手被弄伤。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胡某某辩称,婚后夫妻关系正常,家庭开销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工作体力消耗很大,不可能不更换衣物。被告将工资卡上交给原告,每月仅领取不到100元用于零花,无钱在外吃喝。2013年9月双方争吵中,原告及其母亲与被告在争抢电脑中误伤原告母亲,其时被告亦受伤,电脑受损。被告平时关心孩子,2013年10月孩子生病就诊亦由被告陪同,原告反而外出旅游。原告上下班均由被告接送,被告从未殴打过原告。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16日生育一女,名胡亚欣。婚初,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尚好。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存,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胡亚欣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好现有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
判决如下:原告柏某某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一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