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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临民初字第0113号

吕福坤与上海妍梦实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吕福坤;上海妍梦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临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吕福坤,男,1951年12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美华,江阴市利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妍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3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福坤与被告上海妍梦实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福坤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福坤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福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吕福坤已预交),由吕福坤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计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