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临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吕福坤,男,1951年12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美华,江阴市利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妍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3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福坤与被告上海妍梦实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福坤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福坤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福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吕福坤已预交),由吕福坤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计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