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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丘执字第00009号

赵富祥、徐艳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富祥;徐艳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丘执字第00009号 申请执行人赵富祥,男,汉族,1979年2月2生,住丘北县。 被执行人徐艳恒,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生,住丘北县。 申请执行人赵富祥与被执行人徐艳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丘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丘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徐艳恒赔偿赵富祥15289.70元,案件受理费445.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故赵富祥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5735.4元。该案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履行了15735.4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3)丘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雷 达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鹏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