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11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兴业大道。 负责人刘华,职务:经理被告唐云鹏,男,成年,汉族,现住兴业县蒲塘镇龙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诉被告唐云鹏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覃 源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振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