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徽诉保字第00016号
原告:仇丽美,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被告:黄山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苏云,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丽美与被告黄山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丽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山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山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春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苏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