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男,22岁。被告人孙××,男,21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闽泰检公刑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孙××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日、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被告人孙××、陈××伙同郑××、莫××等人雇佣互联网电脑“黑客”制作了一个网址为http://www.eeg688.com的“时时彩”假网站,用于实施网络诈骗。被告人孙××、陈××结为一伙,通过互联网购买了十余个QQ号码,其中号码为112044125的QQ作为诈骗时专门联系的QQ,其余QQ则分别加入不同的“时时彩”QQ群,并发布虚假的诈骗信息。同时,还购买了两张银行卡(户名黄××,卡号为6212262201000841447;户名陈××,卡号为6222022201022218939)、手机卡(移动号码为1370753****)、电脑等诈骗工具。被告人孙××、陈××在海南省定安县沿江中路64号被告人孙××家中,利用二台台式电脑(黑色金翔一台、红黑色索普达一台,液晶显示器∧OC牌E226OSW型一台、∧OC牌e951F型一台)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粉红色联想U310型)通过QQ在互联网对外发布可以帮助购买“时时彩”获利的虚假信息,以骗取他人钱财。2013年7月17日,被害人谢××(QQ号515934439,昵称石头二十)通过工作QQ112044125与被告人孙××、陈××取得联系,被告人孙××、陈××便诱骗受害人谢××在http://www.eeg688.com“时时彩”假网站上注册成客户(帐号ssc123、密码ssc123),并在该网站上进行彩票交易。后被告人孙××、陈××以受害人谢××提现需要升级为VIP、账户涉嫌洗黑钱、卡单等事由,多次要求被害人谢××往帐号内打钱,共骗取被害人谢××人民币44000元后进行均分。2013年8月8日,被告人孙××、陈××因吸食毒品被海南省定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的陈述,证人林×的证言,被害人谢××2013年7月20日至7月23日QQ聊天记录,被害人谢××QQ(QQ名“石头二十”)与QQ号112044125(QQ名“时时彩”)2013年7月19日至7月31日的聊天记录,被害人谢××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2013年7月18日至7月23日交易记录,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22201022218939户名陈××、卡号6212262201000841447户名黄××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与移动号为“1370753****”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及照片,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闽公鉴(2013)729号,到案经过,定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公(定城)行罚字(2013)227号、229号,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共同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孙××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陈××、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二、被告人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粉红色联想U310型)、电脑机箱二台(黑色金翔一台、红黑色索普达一台)、黑色液晶显示器二台(∧OC牌E226OSW型一台、∧OC牌e951F型一台)、户名黄××卡号6212262201000841447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孙××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被告人陈××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谢××。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陈××赃款人民币一万七千元,退还被害人谢××(该款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邓才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苏晓琳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