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单福,男。被执行人李冬,男。本院在执行单福与李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冬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冬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
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城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宗秀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聂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