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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官商初字第0042-3号

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蓝德正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安徽蓝德正华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官商初字第0042-3号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蕴皋。委托代理人任小川。被告安徽蓝德正华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告安徽蓝德正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城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670元,由长城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鲁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魏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