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官商初字第0042-3号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蕴皋。委托代理人任小川。被告安徽蓝德正华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告安徽蓝德正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城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670元,由长城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鲁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魏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