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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0542号

北京洪福环宇餐饮有限公司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洪福环宇餐饮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0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洪福环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云腾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广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亮,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北京洪福环宇餐饮有限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张文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南二街4号。法定代表人文剑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丛,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跃,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洪福环宇餐饮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北京洪福环宇餐饮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表示接受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洪福环宇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洪福环宇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439元,由北京洪福环宇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790(已交纳),由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49元(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439元,由北京洪福环宇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219.5元(已交纳),由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19.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莉

审 判 员  王成

代理

审判员  曾彦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