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919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凌文茂,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加忠、林志力,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陈顺清,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顺清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顺清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林金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