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魏某花被告秦某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加卓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魏某花与秦某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魏某花被告秦某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加卓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