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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韩民初字第0020号

魏某花与秦某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花,秦某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魏某花被告秦某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加卓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