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晋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南光(绰号“光头”、“阿南”),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于越南,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8年9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1年4月26日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2007年5月17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冯小华(绰号“老五”),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6月28日因盗窃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8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3)3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南光、冯小华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南光、冯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陈南光、冯小华经预谋,由被告人陈南光雇乘被害人周某的摩托车到晋江市磁灶镇官田村陶英中学附近高速桥旁边路段,让被害人周某停车并用手卡住被害人周某的脖子,事先埋伏在此的被告人冯小华便上前殴打、威胁被害人周某,抢走被害人周某现金人民币800余元、一部价值人民币512元的白色“誉品P666”手机和一辆价值人民币6221元的闽C××××ד豪爵”牌摩托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白色“誉品P666”手机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南光、冯小华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公诉机关并提供有以下证据:l.扣押到的陈南光、冯小华抢劫时所用砍刀照片;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物品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前科劣迹资料等;3.辨认笔录;4.证人黄某的证言;5.被害人周某陈述;6.被告人陈南光、冯小华的供述。上述证据经质证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南光、冯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南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并有其它劣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小华有盗窃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南光、冯小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南光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冯小华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被告人陈南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被告人冯小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陈南光、冯小华退赔给被害人周修海违法所得7021元。
四、扣押的作案用砍刀(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凤毛
审 判 员 蔡殊娅
人民陪审员 洪天德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雄华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