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仲保字第0002号 申请人徐娜娜,女,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 被申请人苏州爱森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凤中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8906989-9。 法定代表人林亘威,董事长。 申请人徐娜娜因与被申请人苏州爱森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125万元或相应财产。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爱森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介彬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