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汀民初字第2887号
原告:马某某,男,1955年4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委托代理人:丘明,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赖某某,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被告:范某某,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赖某某、范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38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丘成发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涂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