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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汀民初字第2887号

原告马火连与被告梁国宝、赖永文、范树荣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梁某某,赖某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汀民初字第2887号

原告:马某某,男,1955年4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委托代理人:丘明,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赖某某,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被告:范某某,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赖某某、范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38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丘成发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涂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