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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受初字第3号

沈兆华、郑正芳等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沈兆华;郑正芳;宋建华;赵引官;朱安芳;何荣华;陶月芳;孙才贤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闵受初字第3号起诉人沈兆华,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起诉人郑正芳,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起诉人宋建华,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起诉人赵引官,女,194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起诉人朱安芳,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起诉人何荣华,女,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起诉人陶月芳,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起诉人孙才贤,女,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2014年1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沈兆华、郑正芳、宋建华、赵引官、朱安芳、何荣华、陶月芳、孙才贤(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等举报江晨综合市场及会所非法侵占农田一事,2013年8月21日,区规土局明确“该案为浦江镇领导查处职责范围”;2013年9月6日,市规土局进一步确认“江晨综合市场及会所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行为违法,执法人员将依法查处”。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起诉人)职责范围内,对查处违法建筑包庇纵容,逾期不履行拆违退耕查处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系行政不作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被起诉人行政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起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江晨综合市场及会所”非法侵占农田,立即实施退耕,归还农田。

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与被诉事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起诉人未能提交其与被诉事项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因此起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对起诉人的起诉,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沈兆华、郑正芳、宋建华、赵引官、朱安芳、何荣华、陶月芳、孙才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宇娟

审 判 员  乔 蓉

代理

审判员  田姝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