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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民二初字第2139号

李冬梅与王中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冬梅,王中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2139号原告李冬梅,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世倩、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中建,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冬梅诉被告王中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中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是河南省永城市龙岗乡王楼村王小庄西组某号,不在郑州居住,本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永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王中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王中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忠贤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侯亚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