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792号原告叶国伟。被告叶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伟与被告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国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国伟负担。
审 判 员 岳风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
书记员 郑 灿 来源:
叶国伟与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792号原告叶国伟。被告叶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伟与被告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国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国伟负担。
审 判 员 岳风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
书记员 郑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