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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792号

叶国伟与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国伟,叶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792号原告叶国伟。被告叶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伟与被告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国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国伟负担。

审 判 员 岳风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

书记员 郑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