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8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温兴勇 来自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8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温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