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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城民初字第80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8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温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