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民初字第384号

丁海涵与晋江市永凯橡胶皮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海涵,晋江市永凯橡胶皮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384号原告丁海涵,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柯志荣,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永凯橡胶皮塑有限公司,(五里园区)。法定代表人许凯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涵与被告晋江市永凯橡胶皮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海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海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元,依法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丁海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赖珊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熊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