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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2710号

李方来与李方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方来,李方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710号原告李方来,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被告李方雨,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李方来与被告李方雨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克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方来的委托代理人王玉萍,被告李方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方来诉称,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两人居住在同村,且系前后邻居,两家之间有一条胡同。2012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李方雨在胡同里垫土,影响了原告李方来出入,为此,原告李方来予以阻止,两人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被告李方雨将原告李方来打伤。经法医鉴定,原告李方来构成轻伤。之后,法院以被告李方雨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李方雨拒不赔偿。为维护原告李方来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方雨赔偿原告李方来医疗费8630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2400元、鉴定费245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515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共计821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方雨承担。

被告李方雨辩称,原、被告同住在一条东西胡同,原告李方来住在胡同北,其住在胡同南。起先,原告李方来在胡同西边垒了墙,挡住了被告李方雨往西通行的道路。下雨时,因为原告李方来垒的墙截断了排水沟,雨水流不出去,导致其垒的墙倒塌。之后,被告李方雨就想用土将原告李方来刨的沟填平。在垫土的过程中,原告李方来外出回来,并先动手打了被告李方雨。后来,邻居们都来拉架,当时人很多,被告李方雨不清楚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原告李方来左手掌骨骨折。所以,被告李方雨认为其不应当对原告李方来作出任何赔偿。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且双方系前后邻居,两家中间有一条胡同。2012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李方雨在胡同里垫土时,原告李方来回家路过此地,以影响出入为由,阻止被告李方雨垫土,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期间,被告李方雨与原告李方来互用左手抓住对方的领口,互用右手掰对方的左手。在厮打中,被告李方雨造成原告李方来左手第1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轻伤,为此,原告李方来支出法医鉴定费650元。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历城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以被告李方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之后,因民事赔偿部分,原、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引起本案诉讼。2、2012年6月24日5时,原告李方来因左手肿胀疼痛,前往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卫生院治疗,经拍片被诊断为左手第1掌骨骨折,为此,原告李方来支付医疗费100元,并被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原告李方来于当天前往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原告李方来共住院11天,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8176.33元。之后,原告李方来为进行复查支付医疗费353.63元。2013年5月10日,原告李方来自行委托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对其因左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导致的伤残程度、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人数进行鉴定,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1、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14条“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李方来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李方来伤后需1人护理1个月;误工时间为4个月。为此,原告李方来支出鉴定费1800元,其中含伤残鉴定费800元,护理及误工时间鉴定费1000元。2014年1月9日,原告李方来以其按照工伤标准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申请撤回了要求被告李方雨赔偿残疾赔偿金51510元的诉讼请求。3、原告李方来自2010年至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一直在章丘市鑫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工作,在事故发生前的工资发放情况为:2012年4月实发工资3500元、2012年5月份实发工资3500元、2012年6月实发工资2683元。原告李方来在治疗及休息期间,单位扣发其工资。上述事实,有(2013)历城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卫生院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缴款凭证、法医鉴定费收款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费发票、章丘市鑫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表、误工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兄弟、邻里关系,双方本应和睦相处,遇事应保持冷静,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兄弟、邻里纠纷。而本案中原、被告在发生纠纷后,均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相邻纠纷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导致原告李方来身体受到损害,事实清楚,被告李方雨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李方来在纠纷发生过程中,也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被告李方雨承担70%的侵权责任。原告李方来自行委托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对误工及护理时间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原告李方来主张的各项具体损失,分述如下:1、医疗费8630元。原告李方来提供了医疗费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李方来因伤支出医疗费8629.96元,对此,被告李方雨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14000元。原告李方来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其工资收入情况及因误工而导致的收入减损情况,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收入情况,其月平均收入为3500元,故对原告李方来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2400元。原告李方来按照80元/月的标准主张其女李建华的护理费用过高,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70元/天计算,故原告李方来主张的护理费应为2100元(70元/天×3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原告李方来主张按3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交通费800元。原告李方来提供租车条1张,以证实交通费的支出情况,但该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结合原告李方来的就医地点、居住地等相关情况,酌情支持交通费300元。6、鉴定费2450元(含法医鉴定费650元、伤残鉴定费800元、护理及误工时间鉴定费1000元)。对于上述鉴定费的支出情况,原告李方来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李方来庭后撤回了对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仅支持原告李方来主张的法医鉴定费650元、护理及误工时间鉴定费1000元,共计165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李方来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李方雨应当按照70%的比例对原告李方来主张的医疗费8629.96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650元予以赔偿。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方雨赔偿原告李方来医疗费6041元(8629.96元×70%)。

二、被告李方雨赔偿原告李方来误工费9800元(14000元×70%)。

三、被告李方雨赔偿原告李方来护理费1470元(2100元×70%)。

四、被告李方雨赔偿原告李方来住院伙食补助费231元(330元×70%)。

五、被告李方雨赔偿原告李方来交通费210元(300元×70%)。

六、被告李方雨赔偿原告李方来鉴定费1155元(1650元×70%)。上述费用共计18907元,限被告李方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七、驳回原告李方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李方来负担147元,由被告李方雨负担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克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