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395号
原告:杨建平。
法定代理人:杨仕明。
委托代理人:张明辉。
被告:宁波琪瑞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浙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平与被告宁波琪瑞厨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建平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琪瑞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建平承担。(免交)
审 判 员 杨全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
书记员 王 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