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昆,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王军权
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
人民陪审员 李向前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容源萍 关注公众号“”